注册号:35916581 -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75号 -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16581号“网商跨行贴”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175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6581号“网商跨行贴”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作为申请人旗下“网商银行”的系列商标,是申请人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臆造而成。并且“网商跨行贴”是申请人的“网商银行”延伸服务的品牌商标,与申请人的网商银行有着紧密关联,具有识别性。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商银行”的介绍、浙江网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息、其它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保险承保等服务上,不易使相关公众将其作为商标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之标志。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有可注册性,亦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产生了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