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204833号“爱玩甄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090号
申请人:圆括号信息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204833号“爱玩甄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003991号“爱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703461号“爱玩4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经过使用具备显著性,而且极具相当高的知名度和市场美誉度。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海报图片、宣传图片、公众号截图、协议及发票、视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外观有所不同,相关公众尚可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爱玩甄选”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爱玩”,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文具;学校用品(文具);书写工具”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钢笔”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教学用组织剖面图;印刷出版物;教学用模型标本;教学挂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类似商品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教学材料(仪器除外);教学用组织剖面图;印刷出版物;教学用模型标本;教学挂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常兆莉
王训陶
石甜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