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百视宝课堂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29348号“百视宝课堂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800号

       

      申请人:上海仪电数字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弼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29348号“百视宝课堂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12836号“百视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0156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其在行业内知名度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含义及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区别,两者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不致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学习机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百视宝课堂”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百视宝”,申请商标亦未形成明显区别于引证商标一的新含义。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学习机商品外的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带有电子发声装置的儿童图书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该部分商品上的注册应予初步审定。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学习机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