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汪胜昌”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379446号“汪胜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99号

       

      申请人:深圳市雍熙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现代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79446号“汪胜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汪胜昌”所对应的革命烈士本身知名度有限,不宜因此限制市场经营主体将该文字组合使用在合法的经营活动中。申请人将“汪胜昌”文字作为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上,具有重要的历史沿革及传统继承意义,不会造成不良影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搜索结果、《潮安文史》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汪胜昌”构成,“汪胜昌”经中华英烈网查询为革命烈士,将其作为文字使用在伞等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