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图_近似商标_“世纪润德 CENTURY RU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76691号“世纪润德 CENTURY RU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113号

       

      申请人:青岛世纪润德环保设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巨企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76691号“世纪润德 CENTURY RU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26967号“鼎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01552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505138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7605692号“荣达健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31219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8927763号“世纪润龙”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069286号“世纪润华 SJRH SHIJIRUNHU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已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其它类似本案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农业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分别核定使用的农业机械、混合机(机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文部分与引证商标六及引证商标七的中文部分文字构成相近,申请商标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及引证商标一、四的图形部分相比较,在构图要素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分别注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构成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同时,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并能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超
    牛嘉
    宋佳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