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073388号“THOWEL”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27号
申请人:马里亚诺•内格雷特
委托代理人:北京拉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青岛金钻五金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12日对第23073388号“THOWE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THOWEL”商标经申请人的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
2、被申请人具有抢注他人在先商标的恶意,自2008年11月9日至2018年11月9日共申请注册289件商标,其中的多件商标是对他人知名商标的摹仿。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囤积商标的行为,扰乱了商标申请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申请人商标阿根廷注册证书及译文;
2、VIREMA集团公司为申请人公司供应商相关证明;
3、VIREMA集团公司将货物送至广州IBMH公司检验报告;
4、深圳市金睿达贸易有限公司为申请人公司供应商相关证明;
5、申请人“THOWEL”商标使用证据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7年12月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18年3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6类“家用金属滑轨;金属铰链”等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2、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6类商品上申请注册了280余件商标,其申请注册的“GAP”、“ETC”、“X-TRAL”、“KARASH”、“IPEK及图”、“KOLA LOKA及图”、“REJS”、“STOREX及图”等多件商标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的品牌相同或近似,其申请注册的“RAMSET”、“PASLODE”商标已被我局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的立法精神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审理本案。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之日前,申请人的“THOWEL”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第6类“家用金属滑轨;金属铰链”等商品或与之类似的商品上已经使用并取得一定影响。因此,申请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THOWEL”商标并非固定搭配词汇,具有一定独创性,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字母构成相同难谓巧合。依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本案被申请人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280余件商标,其中包含多件与他人具有较强显著性品牌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GAP”、“ETC”、“X-TRAL”、“KARASH”、“IPEK及图”、“KOLA LOKA及图”、“REJS”、“STOREX及图”等商标。对此,被申请人未予作出合理解释。考虑到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民事主体申请注册商标应该有真实使用意图的立法精神,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应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但申请人未就此作出说明或举证。综上,我局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难谓具有真实使用的意图,明显具有复制、摹仿他人知名商标以及不正当占有商标注册资源的主观故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