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797274号“相声有新人”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95号
申请人:上海东方娱乐传媒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97274号“相声有新人”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作为一个整体具备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显著性。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指定服务上的显著性得以进一步增强。综上,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相声有新人”的百度搜索网页、收视情况、网站播放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相声有新人”构成,指定使用在书籍出版等服务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申请商标不能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识别作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朋娟
乔烨宏
申琼珊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