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578994A号“我是主饺 JIAOZI IN
SPOTLIGHTS 手工制作”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22号
申请人:青岛圣诺雅房产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青岛奥隆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上海大鲸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03日对第30578994A号“我是主饺 JIAOZI IN SPOTLIGHTS 手工制作”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9578520号“我是煮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2、争议商标系对引证商标的恶意摹仿,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构成恶意注册,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4月27日申请注册,2019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家具出租;地毯出租;餐具出租;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商标专用权至2029年4月6日止。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3类“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本案申请人所有的有效在先商标。
以上事实有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于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对此,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餐馆;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等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别,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在该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不易引起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出租;地毯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服务在功能效用、服务内容、服务目的等方面相近。争议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我是主饺”与引证商标“我是煮饺”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相近。因此,争议商标在该部分服务上与引证商标并存,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在“家具出租;地毯出租;餐具出租”服务上予以无效宣告,在“照明设备出租”服务上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陈卓娅
刘洲东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