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35034 -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97号 -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35034号“JOY STUDI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597号

       

      申请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35034号“JOY STUDI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8601号“JOY及图”商标、第6609590号“3DIJOY及图”商标、第7296614号“JOY及图”商标、第9789403号“JOY THEJOYFACTORY及图”商标、第12432962号“JOY及图”商标、第12732932号“JOYTECH”商标、第13386726号“JOY OF COOKING及图”商标、第13638293号“悦之星JOY及图”商标、第14884233号“JOY100及图”商标、第19741908号“佳誉JOY及图”商标、第19900812号“JOY及图”商标、第19900813号“JOY及图”商标、第21024635号“JOY PICTURES及图”商标、第23631083号“JOY”商标、第24802855号“FEVER JOY及图”商标、第24804145号“JOY及图”商标、第24810008号“电子商务网JOY及图”商标、第26318493号“JOY-TECH及图”商标、第30121119号“1STJOY”商标、第31241625号“乔伊教育JOY SCHOOL”商标、第31243472号“乔伊教育JOY SCHOOL及图”商标、第32102470号“简艺JOY及图”商标、第32065402号“乔伊教育JOY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三)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且其它类似情形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相关信息、宣传使用材料、审计报告、维权证据、关联关系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十二、十九经驳回复审程序我局决定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十至二十三的注册申请我局经审查予以驳回,其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均包含显著识别字母组合“JOY”,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动画片、计算机硬件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核定使用的动画片、计算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十三至十八相区分。其他商标的申请注册情况非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个人用防事故装置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瑛
    张世莉
    相峥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