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4977152号“PAWZ ROA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701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天元宠物用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全方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永安世达科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4977152号“PAWZ ROA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23932号决定,于2019年07月1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的其在2015年9月28日至2018年9月27日期间(以下称复审期间)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被申请人的撤销理由成立。因此,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复审期间内在其核定的全部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因此,复审商标应予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商标许可使用合同;
2、买卖合同、合同目录、发票、报价单、客户收款通知;
3、产品照片;
4、产品销售网页及对应翻译;
5、产品促销宣传册。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
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4日提出注册申请,2015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牵引动物用皮索;动物项圈;宠物服装;动物用挽具”等商品上,专用期限至2025年7月27日。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依据申请人的复审理由及提交的在案证据,本案焦点为复审商标在复审期间是否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可以证明杭州特旺宠物用品有限公司有权使用复审商标,但该份证据不能单独用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需结合被申请人的提交的其他证据综合判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中,三份合同体现的商品为:猫爬架、雪尼尔系列-蒙古包、长毛绒兔子、长毛绒狸猫、长毛绒浣熊,未体现本案复审商品,同时,上述合同缺乏发票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不能证明其已实际履行;东阳市东方工艺厂开具的四张发票均不能同上述三份合同形成对应关系,且均未体现复审商品及复审商标;合同目录、报价单、记账凭证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客户收款通知缺乏相应的合同、发票等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4均为网络销售页面截图,且涉及域外购买者,该份证据缺乏网络订单详情、交易记录、转账记录、通关手续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佐证,难以证明复审商标的真实使用情况。申请人提交的证据3、5均为自制证据,其真实性难以确认。综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证明其于复审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复审商标应予撤销。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吴立辉
刘洲东
陈卓娅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