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087235号“日尧”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539号
申请人:脸雾(北京)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正联合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087235号“日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13346号“晓”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现处于审理阶段,其权利状态尚不稳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在“计算机、计算机外围设备、电子信号发射机”商品上的注册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凡
张学军
王瑞瑾
2020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