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21892号“永锢 YONGU”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27号
申请人:佛山市南海永锢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鑫晨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21892号“永锢 YONG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86280号、第2801069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8976011号、第8976023号、第9757271号、第9757272号、第9757275号、第35620555号、第35834017号、第35834017A号、第1686279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三至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经宣传使用不会造成混淆,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经审查已被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十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并存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诸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特征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