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93782号“腾云管家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707号
申请人:上海奥普生物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变更前名义: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合颖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93782号“腾云管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在本案审理期间,经核准申请人名义由上海奥普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变更为现名义。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0773900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613132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36735443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九)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人放弃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服务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7941548号、第19933215号、第15964612号(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三、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337295号、第29050915号、第303552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至八)、引证商标九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荣誉证书、广告合同、发票、其他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七经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3.引证商标八、九、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3933024号、第3494840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十一)经审查决定予以驳回,上述决定现已生效,引证商标八至十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文秘、会计、商业企业迁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批发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广告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