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452465号“克拉美尼 ClarkeShony M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652号
申请人:博诺思家居(成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优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52465号“克拉美尼 ClarkeShony M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8097596号、第11036388号、第2419098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厂房照片、加盟协议等复印件作为主要证据。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文字构成、呼叫不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相近,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