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专用权_“Hui F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919248号“Hui F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507号

       

      申请人:上海辉帆五金标准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19248号“Hui F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5285900号商标因商标专用权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金属垫圈等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引证的9822906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二者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五金器具、小五金器具、普通金属扣(五金器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金属垫圈等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