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DRAGO MOCAMBO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5164号“DRAGO MOCAMBO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8468号

       

      申请人:CONCETTA DRAGO;GIORGIO DRAGO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合同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5164号“DRAGO MOCAMBO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2248674号商标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公证、认证件,声明同意申请商标与该商标共存,且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整体构成有所不同,故该商标已与申请商标权利冲突已不存在。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1474260号、国际注册第30类第851718号、第30983034号、第1554969号商标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不同,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合议组成员:项佳
    杨乐
    安蕾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