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820020号“怡口空气净化ecopure Ai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491号
申请人:昆山怡口净水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5820020号“怡口空气净化ecopure Ai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在本案中向我局提交了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51801号“怡口净水ECOWAT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注册人出具的经过公证认证的共存同意书(均为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注册人同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并存,且双方商标标识本身存在一定区别,故我局对该共存同意书予以认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吴彤
龚玉杰
袁靖涵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