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ELEMENT AI 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21864号“ELEMENT AI 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22号

       

      申请人:艾利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864号“ELEMENT AI 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经长期使用已具有广泛知名度和极高影响力。二、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22910号“5 ELEMENTS”商标、第7722934号“5ELEMENTS及图”商标、第7404889号“AILAILE.M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追踪被盗财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提交了媒体对申请人公司的报道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追踪被盗财产服务上的注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我局仅针对在知识产权许可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是否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进行审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知识产权许可等其余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知识产权许可等其余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呼叫及整体视觉印象上不同,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实体安全保卫咨询、安全及防盗警报系统的监控、追踪被盗财产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