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老唐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477432号“老唐啤”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006845号重审第0000001495号

       

      申请人:百威英博(唐山)啤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军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7]第0000006845号《关于第11477432号“老唐啤”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7)京73行初1922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裁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交的21世纪经济报、新快报、中国质量报以及新浪网站等报刊或网站的相关报道宣传的证据大部分显示形成时间在第11477432号“老唐啤”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且报刊媒体具有一定权威性和影响力,报道内容主要涉及啤酒商品,结合申请人所获荣誉及后续的宣传报道等证据,在案证据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申请人长期生产和销售啤酒等商品,其产品在商业活动与宣传中持续与“唐啤”的商号结合使用,使得“唐啤”以申请人企业名称的显著识别部分或简称的形式在市场中积累了稳定的商誉影响力和较高知名度,“唐啤”已与申请人自身形成了特定的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亦在于“唐啤”二字,整体未产生与申请人在先商号“唐啤”可明显区分的含义,其核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与申请人从事的啤酒生产销售行业密切相关,争议商标的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从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商号权。
      如前所述,通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唐啤”商标是申请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邻近地域,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唐啤”商标在先使用的商品均为啤酒,可以推定被申请人对“唐啤”商标理应知晓。争议商标完整包含了申请人在先使用的“唐啤”商标,其首字“老”与“唐啤”的结合更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其商品的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对申请人“唐啤”商标的抢注。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于2015年10月28日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现行《商标法》进行审理。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属于总则性条款,是对商标注册与使用的合法性要求,其精神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主要禁止的是故意夸大商品或服务的功能、作用等,从而掩盖了商品或服务在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方面的真相,欺骗消费者,容易使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主要禁止的是有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涉及的是撤销商标注册的绝对事由,这些行为损害的是公共秩序或公共利益,或是妨害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上述情形。
      关于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人提交的报刊杂志、互联网宣传报道及荣誉证书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唐啤”作为申请人企业名称的显著部分或简称已在啤酒生产销售行业进行了商业使用,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同时,在案证据亦可证明,“唐啤”作为申请人在先使用在啤酒商品上的商标,已具有一定影响。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地域邻近,其对申请人商标及商号“唐啤”理应知晓,注册争议商标难谓正当。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商标、商号“唐啤”,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麦芽啤酒商品亦与申请人“唐啤”商标在先使用的啤酒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与申请人从事的啤酒生产销售行业直接关联,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易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从而使申请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对“唐啤”享有的在先商号权,并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唐啤”商标的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杨建平
    张颖
    吕美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