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9303637号“MiR100”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666号
申请人:莫比奥工业机器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9303637号“MiR100”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16909434号“M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1314048号“MI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达成“MIR”与引证商标二共存协议;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提出撤销申请。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网页截图、同意函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虽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同意函,但其同意函中载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同意申请人第G1332683号商标在指定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并非同意本案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对该同意函不予认可。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工业机器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精加工机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MiR100”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二“MIR”,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两件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能够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龚玉杰
袁靖涵
吴彤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