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1181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65号
申请人:中电工业互联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共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1181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3254号“嘉特利佰 CATALIB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本案中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6436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不构成近似商标。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图片证据。
经复审查明:申请人声明自愿放弃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故我局对本案的审理范围为“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安装;软件即服务(SaaS);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云计算;计算机硬件设计和开发咨询”服务;引证商标一商标专用期至2019年6月20日,其所有人到期未续展,该商标已丧失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的商标专用权已丧失,故引证商标一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技术研究;质量检测”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