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7284060号“SNA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072065号重审第0000001484号
申请人:思耐普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072065号《关于第27284060号“SNA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456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本案审理过程中,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03626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全部服务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三在上述服务上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审理查明:在一审诉讼期间,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经商标局决定予以撤销,注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2月06日第1674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上,其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第627119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尚未确权消失,仍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931322H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安排竞赛、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表演(演出)、安排和组织音乐会、提供体育信息”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消遣信息、娱乐服务、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娱乐信息、票务代理服务(娱乐)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畅
何旭卓
朱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