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5221168号“山投集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80653号重审第0000002434号
申请人:山西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8]第0000180653号《关于第25221168号“山投集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8)京73行初1290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认为,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可以证明“山投集团”作为其简称,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之形成了唯一的对应关系,相关公众能够将“山投集团”作为指代申请人主体身份的标志符号,不会产生误认情形。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根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娱乐服务等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杨磊
何旭卓
石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