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720425号“华清”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67号
申请人:翁乐胡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720425号“华清”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049112号“清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撤销太阳能灯、照明器械及装置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第7137186号“华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上述撤销决定书均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第11类灯、枝形吊灯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