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008543号“JINYI CULTU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64号
申请人:深圳市金懿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万川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008543号“JINYI CULTU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08015号“金易集团JINYI GROUP”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第6980187号“锦艺JINYI ”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3334614号“锦易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3554466号“锦懿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9518185号“金邑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8195826号“金诣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31680447号“金意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25562161号“金奕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第23352002号“今依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九)、第28245376号“今亿JINY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的外观、含义、表现形式等方面不同,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JINYI CULTURE”与引证商标二至十中均含有相对独立的显著识别文字“JINYI”,消费者在隔离观察并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形下易误认为上述商标存在关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贵重金属盒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十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首饰用礼品盒、手表、银饰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