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95162号“小恐龙学英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538号
申请人:北京大米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5162号“小恐龙学英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34997号“恐龙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器;计时装置;电话机;自动投入硬币启动的娱乐机器”商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该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琳琳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