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3321865 -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41号 - 申请人:艾利文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321865号“ELEMENT A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041号

       

      申请人:艾利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321865号“ELEMENT 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商标为第19775832号“5 五行科技 ELEMENTS”商标、国际注册第1172388号“ELEMENT”商标、第14485504号“第八元素Element8 E8”商标、第31452731号“ELEMENT”商标、第15187740号“3元素”商标、第27882325号“THE ELEMENT”商标、第6456294号“X elemen及图”商标、第21119703号“爱药材Ai及图”商标、第11887756号“Ai爱是商城360AI.COM.C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申请商标具有很强显著性,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获得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已无效。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公司网站介绍、媒体对申请人报道、部分引证商标持有人企业信息等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四经驳回复审程序其注册申请予以驳回。2、引证商标五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其注册予以撤销。据此,引证商标四、五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八、九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有所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ELEMENT AI”与引证商标二“ELEMENT”、引证商标三“第八元素Element8 E8”、引证商标六“THE ELEMENT”、引证商标七“elemen”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设计、化学研究、质量控制(为他人)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咨询、技术研究、质量控制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相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六、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余商标注册情形与本案情况不同,其共存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