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3325595号“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3018号

       

      申请人:硬蛋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23325595号“引力金服INGFIN.CO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814183号“引力;GRAVITATIONMEDIA”商标、第10281196号“引力”商标、第20747153号“引力360°”商标、第8243383号“KINGXIN”商标、第6890933号“金运;K;KINGWIN”商标、第4557752号“灵隐;ING YI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提出撤三申请,引证商标三已全部驳回,处于复审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间已共存,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使用宣传材料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在撤销复审程序中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75期《商标公告》中,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至六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共同使用不易造成混淆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引力金服”与引证商标一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汉字“引力媒体”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两商标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造成混淆误认,在上述服务上,两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在该部分服务上,两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获得了较高知名度并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虽然引证商标为颜色商标,但申请商标亦未产生与之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商业中介服务;进出口代理;替他人推销;替他人采购(替其他企业购买商品或服务);市场营销;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洋
    田益民
    段莉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