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27206号“咋滴鸭”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8号
申请人:董天娇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理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27206号“咋滴鸭”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021789号“布咋滴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极大差距,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使用在“板鸭”以外的商品上,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产生误认。在先已有与本案情形相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冲鸭”网页介绍、举证商标商标详情等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含义上区别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文字“咋滴鸭”构成,使用在“板鸭”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商标评审依据个案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是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板鸭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庞婷
覃莎莎
侯文健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