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IPCV”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850653号“IPC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62号

       

      申请人:吴鹏君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850653号“IPC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08071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733547号“C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377171号“CV”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呼叫、构成、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区别显著,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IPCV”为英文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三“CV”,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虽然引证商标一为图形商标,但整体视觉效果酷似英文字母“C”、“V”组成,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CN”在整体视觉效果、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调解、知识产权咨询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