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丰 丰 YI F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847347号“一丰 丰 YI FENG”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59号

       

      申请人:宜春富万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847347号“一丰 丰 YI FE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22198号“金一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9696949号“丰W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2350517号“食丰好”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9214664号“丰之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176400号“丰誉FENGY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6242878号“创世纪 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35103号“丰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的整体外观视觉、含义表达等方面存在较大区别,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一丰”、“丰”、“YI FENG”呈上下排列组合而成,申请商标中显著识别部分“一丰”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金一丰”、引证商标二的显著识别部分“丰”、引证商标四“丰之坊”、引证商标五的主要识别部分“丰誉”、引证商标七的显著识别部分“丰”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未加工的蔬菜、植物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核定使用的新鲜蔬菜、植物、活动物、饲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五、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