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155449号“双沟酒业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757号
申请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155449号“双沟酒业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97414号“SHUANG GO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8071113号“GUOMAN HOTEL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9653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65734号“元茂纺织YMTEX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340198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592042号“MAOFENG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的外观及构成要素、英文、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是我国老牌名酒企业,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的企业标识,经过广泛的使用与申请人建立了一一对应的关系。引证商标二、三、四、六目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中,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本案审理待引证商标二、三、四、六权利确定后再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证据:
1、申请人企业基本情况的证明;
2、申请人2011-2015年经济指标及纳税情况证明;
3、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
4、申请人所获部分荣誉;
5、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三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尚未生效;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六在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程序中被决定继续有效,故其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四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在整体构成、呼叫和视觉效果上有明显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上述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由“双沟酒业”、“SHUANGGOU DISTILLERY”及图形组合而成,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SHUANG GOU”整体视觉印象具有关联性;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图形在构图特征、表现形式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防水服、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五核定使用的童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均为第33类烧酒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可以与引证商标一、五相区分。
鉴于目前引证商标二、三的撤销决定尚未生效,但对本案结果并无影响,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是否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之问题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夏萍萍
姚旭祺
邵燕波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