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3460570号“奥印AOYI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36号
申请人:桐乡市希珈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嘉兴集优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460570号“奥印AOYI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 商标局驳回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时引证的第4407012号“奥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专用期届满未在法定期限内续展,现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独任审查员:徐 苗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