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C SK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4967547号“C SK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41号

       

      申请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杭州海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967547号“C SK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主要复审理由:申请商标与上述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250151号“GSKY及图”商标、第9430146号“CASK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权利尚未确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使用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产品的宣传及使用材料。
      经查: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依法撤销注册,且前述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首先,鉴于引证商标一已丧失在先权利,故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障碍。
      其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读音、文字构成、字形等方面均相近,整体亦无含义使之与引证商标二进行明显区分,两商标若共存于计算机系统分析等服务上,容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另,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已经与引证商标二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