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MAKEUP OBSESSIO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261085号“MAKEUP OBSESSIO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1561号

       

      申请人:美容革命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61085号“MAKEUP OBSESS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所引证的第524304号“OBSESSION”商标、第729398号“傲色絢 OBSESSION”商标、第1132428号“迷恋 OBSESSION”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正积极与诸引证商标所有人商谈商标共存事宜。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证据,本案并无暂缓审理的必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核定使用的香水、化妆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具有一定共同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含有较为醒目且可独立识别的字母组合“OBSESSION”,他们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是源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者之间存在某种特定联系,从而产生误认、误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婷
    生茂
    张丽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