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Teck Ne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2139755号“Teck Net”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4103号

       

      申请人:深圳市友联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知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39755号“Teck Ne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874166号“TECK”商标、第31115972号“TECNET”商标、第31736362号“TECNE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三经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其在自动售票机、口述听写机、全息图、衣裙下摆贴边标示器、投票机、摇奖机、验手纹机、人脸识别设备、光学纤维(光导纤维)、灭火设备、眼镜、幻灯片(照相)、照蛋器、叫狗哨子、装饰磁铁、电栅栏、训练动物用电子项圈、运动哨、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在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自动售票机等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Teck Net”与引证商标一显著识别文字“TECK”文字构成、呼叫、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变压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线接线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电开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上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鼠标垫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在前述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变压器(电);插头,插座和其他接触器(电连接);电线接线器(电);电源插头转换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海珍
    张悦
    黄会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