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星卡互联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7130202号“星卡互联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978号

       

      申请人:山东天天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30202号“星卡互联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097518号图形商标、第15871942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存在差别,不构成近似商标。并且,经过申请人宣传推广,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的关系。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版权登记证书;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合同、发票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分明显,不构成近似商标。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晓璇
    李迎生
    刘婷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