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漁珺傳奇”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1930955号“漁珺傳奇”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9100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陈君君
      委托代理人:河南美誉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婷
      
      申请人因第11930955号“漁珺傳奇”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W014132号决定,于2019年6月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其在指定的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故决定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河南渔珺传奇企业咨询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称渔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复审商标自获准注册后被许可给渔珺公司使用。复审商标已在指定期限内进行了实际使用,请求予以维持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使用合同、渔珺公司营业执照;
      2、数组加盟合同、加盟费收据、店铺照片;
      3、宣传册。
      我局在复审程序中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遂通过《商标公告》进行公告送达。被申请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2年12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2014年6月7日在第43类餐馆、饭店、养老院等服务上获得注册,现处于有效期内。
      2018年,被申请人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对复审商标提出撤销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在核定服务上的注册,并获得支持。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因复审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结合当事人理由、事实和请求,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在于申请人是否在2015年7月12日至2018年7月11日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了有效的商业使用。
      从申请人证据看,证据1显示申请人是渔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曾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渔珺公司。证据2中的协议书、收据、店铺照片等材料显示了渔珺公司将“渔珺传奇”商标许可给不同当事人使用的情况。再结合证据3予以佐证,前述材料已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能够体现申请人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将复审商标在餐馆服务上进行了商业使用。另鉴于复审商标核定的饭店等服务与餐馆服务相类似,因此复审商标在饭店等服务上的注册亦可予以维持。但本案并无证据显示复审商标曾在养老院等服务上进行使用,故复审商标在养老院等部分服务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综上,可以认定复审商标在我局指定的三年期限内确已在其部分核定服务上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住所(旅馆、供膳寄宿处);饭店;餐馆;酒吧服务;茶馆;咖啡馆;备办宴席”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徐 苗
    韩秀花
    肖琦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