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21152474号“第二城堡DIERCHENGBAO”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992号
申请人:广州第九城服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星贝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余倩男
申请人于2019年06月18日对第21152474号“第二城堡DIERCHENGBA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申请人的第13568786号“第九城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762408号“第九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全国行业内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的恶意抄袭,且被申请人大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字号,其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三、争议商标的注册带有欺骗性,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并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产生其他不良影响。综上,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名下的淘宝天猫店铺首页及部分后台信息截图;
2、申请人淘宝店铺销售信息截图、销售额;
3、申请人名下京东旗舰店及后台信息、月销量;
4、申请人引证商标在新浪微博及豆瓣网上的推广宣传截图;
5、申请人在京东、淘宝经营服装、皮带商品相关截图及实物照片。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8月30日申请注册,并于2017年12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皮带(服饰用)商品上,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二均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分别核定使用在第18类背包、公文包等商品上,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3、申请人引证的第24113081号“第九城堡”商标的注册申请日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故其不构成争议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系总则性条款,其精神已体现在其它具体条款之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理由及在案证据,本案的焦点问题可以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服饰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书包、公文包等商品在功能、用途上不同,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权利和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的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是指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如商号权、著作权等。本案中,申请人并未提出除商标权以外的其他权利,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的在先权利。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该项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为申请人商标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本案中,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1至5所显示的大多商品为背包、商务包,且商品上所显示的商标为“V.NINE”。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将与争议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在先使用于皮带(服饰用)等类似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故争议商标不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抢注他人商标的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争议商标的注册不致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且其所表示内容并非贬义或其他消极含义,不致产生不良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情形。
另,申请人还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但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故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孙萍
李泽然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