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0683662号“滇之坊 DZFTEA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9]第0000158575号重审第0000001405号
申请人:山西宇利远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赢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19]第0000158575号《关于第30683662号“滇之坊 DZFTEA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字第10933号行政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法院判决认为,第1003149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全部核定商品上现已无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已发生变化。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于2019年11月6日,第1670期)。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紫牧
何旭卓
洪飞扬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