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0897980号“UN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08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马克思黛乐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安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武汉尤利得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897980号“UN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14605号决定,于2019年07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认为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在复审及撤三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
1.产品照片及检验报告;
2.复审商标在淘宝店铺的销售记录;
3.复审商标产品及包装图片;
4.商标授权使用委托书;
5.复审商标品牌入驻淘宝品牌库等。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0日申请注册,2013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8类动物皮、家畜皮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8年10月26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5年10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证据4表明申请人于2014年8月10日至2023年8月10日将复审商标许可给店铺名为U need贝尔高端定制的店铺使用。证据2被许可使用人在淘宝店铺销售记录表明其销售“UND”牌书包、卡片盒(皮夹子)商品,该销售日期处于上述三年期限内。故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指定三年期间内复审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书包、卡片盒(皮夹子)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鉴于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卡片盒(皮夹子)、购物袋、手提包、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商品商品与书包、卡片盒(皮夹子)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该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书包、卡片盒(皮夹子)等商品进行过使用。证据1、3、5可以佐证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行为。据此,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书包、卡片盒(皮夹子)、购物袋、手提包、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商品与背包、钱包(钱夹)商品属于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可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在案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均未涉及动物皮、家畜皮商品,故难以证明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动物皮、家畜皮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书包、卡片盒(皮夹子)、背包、钱包(钱夹)、购物袋、手提包、公文包、手提旅行包(箱)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动物皮、家畜皮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