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19034284号“YY YYGJZS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249号
申请人: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优艺国际装饰(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4月15日对第19034284号“YY YYGJZS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YY”系列商标作为申请人的知名品牌,经过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恶意抢注。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6800129号“yy”商标、第6800128号“Y.Y”商标、第10979832号“YY教育edu.yy.com”商标、第17579783号“YY娱乐YY ENTERTAINMENT及图”商标、第18145499号“YY星播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三、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带有欺骗性,极易产生不良影响。综上, 请求依据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复印件):
1、申请人公司及产品品网页介绍、申请人官网对其商品的相关介绍资料;
2、申请人所获荣誉资料;
3、申请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申请人及其系列品牌的网络搜索结果资料;
5、申请人商标档案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1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7年3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工程学、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在第42类包装设计、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在先申请或注册了引证商标一至五,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的相关精神已具体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的规定中,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鉴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在先的引证商标四、五尚未初步审定,故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应同时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审理。本案中,争议商标“YY YYGJZS及图”整体与引证商标一“yy”、引证商标二“Y.Y”、引证商标三“YY教育edu.yy.com”、引证商标四“YY娱乐YY ENTERTAINMENT及图”、引证商标五“YY星播间”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并存,不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称争议商标是对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商标的恶意抢注,并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主张权利。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4的网页信息或为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或形成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等。证据2、3为荣誉资料及登记证书或未体现商标标识;或未体现服务内容。证据5为商标档案信息,与其商标的使用情况无关。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其已将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在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相同或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已具有一定的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尚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三、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上述规定,并以此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主张,因其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行为,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的行为,以及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进行注册的行为。申请人主张该条款,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娇娜
戴艳
曹娜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