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ARMORE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8180685号“ARMORE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304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罗来华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青岛金杯工贸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8180685号“ARMORE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1976号决定,于2019年09月0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有效,驳回申请人的撤销申请,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据调查,复审商标注册后连续三年并未实际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在持续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展位照片、宣传画照片、产品照片;
      2、包装材料生产授权书、包装材料订单;
      3、生产订单、作业指导书、合同、发票、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供货合同;
      4、ARMORED.cn域名注册证书;
      5、ARMORED品牌、产品网络推广与宣传截图。
      我局亦调取了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实,申请人在撤三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使用证据与本案证据1-3基本一致。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在指定商品上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不予认可。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0年4月6日申请注册,于2011年4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算机周边设备、衡器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1月2日以复审商标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提起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在2016年1月2日至2019年1月1日是否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用以证明复审商标不存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情形的证据材料,应当符合以下要求:能够显示使用的复审商标标识、能够显示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人(包括商标注册人和被许可使用人)、能够显示复审商标的使用时间等。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未涉及复审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故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实际使用情况。据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计算机周边设备、衡器等指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晓晓
    安蕾
    项佳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