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698677号“祥瑞景观 R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7957号
申请人:刘立宁
委托代理人:北京皮皮云嘉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98677号“祥瑞景观 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739127号“祥瑞XR及图”商标、第14172231号“润德壹陶”商标、第16347100号“溶基R”商标、第7803395号“PENGKUN 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均已获准注册,依据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具有一定区别,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于市场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板;石灰石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石灰石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且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文字“祥瑞”,整体未形成明显区别,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两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小雕像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商品上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情况与本案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像;石、混凝土或大理石小雕像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博慈
李钊
孙建新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