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577576号“不止饺子NOT ONLY
DUMPLING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183号
申请人:浙江乾舤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英正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77576号“不止饺子NOT ONLY DUMPLING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404321号“不止咖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72666号“不止紫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0438311号“不止串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来自浙江省,引证商标二、三来自福建省和重庆市,服务范围差异显著,不会造成误认,且申请商标经长期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系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故上述商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在消费对象、服务的内容等方面较为接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上述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谢娜
段晓梅
任航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