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577141号“银仲通”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70344号
申请人:上海灵君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中北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577141号“银仲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101971号“银众通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存在极大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且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代理、金融管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保险信息等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场所、销售渠道等方面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银仲通”与引证商标文字“银众通”呼叫相同,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印象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复审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在先注册商标情形与本案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