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一三沃雷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132887号“一三沃雷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82号

       

      申请人:固安艾福莱石油产品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132887号“一三沃雷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独创设计而成,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300952号“LOVOL雷沃”商标、第5300953号“LOVOL雷沃”商标、第5300954号“雷沃”商标、第9714140号“雷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在设计外观等方面存在区别,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知名度,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商标设计内涵、纳税证明、公司、设备、宣传册、名片、网站照片、项目报价单、微信等公众号截图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文字为该商标的主要识别部分,其文字呈上下排列,鉴于中国消费者亦是有对汉字从右向左的认读习惯,申请商标下半部分汉字亦可读为“雷沃”,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汉字构成相同,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