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骑跑”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6800458号“划骑跑”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5464号

       

      申请人:凯步锐石国际体育(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华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00458号“划骑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经使用已取得显著特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出借图书、组织抽奖、学校(教育)这四项服务与体育运动没有关系。另外,“划骑跑”商标在第9类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申请人官网截图、百度词条、社保证明、官方微博网页截图、关系证明、举办方证明材料、培训机构名单、其他商标注册信息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划骑跑”是越野三项运动的统称,使用在所指定的服务上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且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进行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申请人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濛萌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