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1558843号“古名GLOIR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70号
申请人:深圳市古名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捷诚信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1558843号“古名GLO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870449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698282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5705799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25707313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6253091号“古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471690号“古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在构成要素、含义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查状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六处于无效状态,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和使用,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各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广告宣传手册及部分赞助活动图片、申请人设立专柜的部分合同原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处于无效宣告审理程序之中,无效宣告决定尚未生效,故引证商标一仍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我局对引证商标二至四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上述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二至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五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中对引证商标六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已生效,故引证商标六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古名”与引证商标一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古茗”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餐厅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过程中已取得较高的知名度,并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鉴于引证商标五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五,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