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10
关于第35362630号“PRES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66775号
申请人:西安圣辉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悦鸿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362630号“PRES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5543386号“PRE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5518914号“PRESC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2260081号“Prest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以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足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在驳回复审流程对引证商标三作出予以驳回的决定,该决定尚未生效,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PRESO”与引证商标一、二的主要识别文字部分“PRESCO”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共存于市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三的商标权利尚不确定,且是否引证引证商标三,不影响本案结论,故我局对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是否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予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倩
韩秀花
盛丽君
2020年04月07日